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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撿屍醉女逼口交 下體遭咬傷血腫成鐵證無罪變有罪

男撿屍醉女逼口交 下體遭咬傷血腫成鐵證無罪變有罪
撿屍醉女示意圖
圖片內容:撿屍醉女示意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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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引用: NOWnews NOWnews

社會中心/台中報導

  一名男子日前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女子,之後2人在臉書互加為好友;1個月後女子和友人到一間夜店聚會,她也邀請男子參加,不料對方卻趁她酒醉時,將她「撿屍」性侵。一審法官原判無罪,但女子指控過程男子曾逼她替其「口交」,但被她狠咬下體,高院審理後檢查發現,男子確實下體有血腫挫傷,改判他3年2個月徒刑。

  法院判決指出,該名30歲的男子,在2012年8月認識被害人,之後雙方在臉書互加好友;同年9月,女子和多名友人,到台中市一間夜店喝酒聊天,男子也應邀參加。過程中女子喝了6杯威士忌、龍舌蘭後感到醉意,一度還跨坐到男子大腿上索吻,男子以為女方對他有意思,隔天凌晨請友人載他們回他的租屋處。

  2人回到男方家中,男子將女方扶上床,隨即對她強脫衣褲「硬上」得逞。過程中男子還逼對方肛交和口交,女子因酒醉返抗無力,只能在口交時咬了男子下體,對方因此痛得離開,女子事後也到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。根據《蘋果日報》報導,法院一審因有證人證稱,女子當時在夜店跨坐在男子身上主動示好,認為是合意性交判男子無罪,但高院審理後出現逆轉。

  台中高分院認為,男子在警方應訊時,員警曾檢查他下體,發現有異常紅腫的情況,男子當時稱說「被人咬」,醫院鑑定報告也指稱他下體紅腫挫傷,這與被害人所稱遭逼對方口交時,曾用力咬傷他下體的說詞吻合,因此改判男子3年2個月徒刑,全案可上訴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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